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要求。
三、重点监管事项与合规要求
(一)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审核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办理备案: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纳入动态监管名录库。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承诺书包括对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
备案变更: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者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服务终止: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场所设备
用地取得: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建筑设施:养老机构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合格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及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无障碍环境:养老机构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并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定要求,禁止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消防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严禁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其他施工作业,确需施工的,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和现场看护。
养老机构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漏电火灾报警保护系统、在厨房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每年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等,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合法证件上岗并定期培训;特种设备有合法有效使用登记、检验证书或标记;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查。
燃气安全: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灶具应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燃油管道。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以及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被违规压占、穿越密闭空间等行为。应委托专业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应符合安全标准。禁止使用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禁止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管道燃气加臭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户内燃气设施应定期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等,禁止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禁止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食品安全: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医疗机构执业备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许可或者备案,严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从业人员
人员配备: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劳动保护:养老机构应当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持证要求: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资质。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在治愈前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从事照护、餐饮等相关服务。
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每半年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
(四)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2.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3.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4.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5.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7.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收费标准: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其收费标准根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养老机构应当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协议: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场所;
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涉及预付费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付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等事项。
入院评估: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对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未划分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服务和风险防范措施。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五)制度管理
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有效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开工第一课制度、安全生产晨会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并应定期修订完善。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养老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还应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政府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并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老年人健康档案保管期应不少于老年人出院后5年。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评价与改进:养老机构应定期听取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收集等方式收集信息。应定期开展机构内的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宜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评价。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自我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住院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
(六)资金、补贴使用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申领和使用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医疗保障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监督。
(七)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
严禁养老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为名,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高额收益、约定回购、售后返租、超值优惠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费用,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超过固定资产净值预收费用、超长期限预收费、资金挪作他用、无故拖延退费等问题。严禁养老机构以预收费名义实施诈骗。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虚假或者夸大宣传、销售药品、保健品。
四、监管方式
协调配合机制: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合并检查事项,减少重复干扰。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登记、备案、处罚等数据。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结果向社会公开。
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依法纳入联合惩戒或者重点关注名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五、信息公示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基本信息、服务资源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公示下列事项:
1.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退出机制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指导拟退出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资产清算等工作。
济南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