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4〕4号)要求,现将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及区县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申报批次

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申报2024—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申报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申报时限

1.市管社会组织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市民政局公务邮箱。

2.各区县社会组织请按照各区县民政局要求报送。

3.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4.在年报年检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前两个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按照27号《公告》要求,具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联系电话:0531-51702588

公务邮箱:jnmzjcssyc@jn.shandong.cn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doc

         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x

济南市民政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