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021年4月1日起,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提供婚姻登记证件照片现场拍摄和打印服务。以下内容中如涉及照片事宜,均按此办理)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1)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3、在济南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应分别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答:
(1)本人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本人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1)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6、哪些情形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7、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有效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8、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后如何申请补领?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9、可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0、市内各婚姻登记处的电话是多少?地址在哪里?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点 | 业务电话 |
1 | 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三楼) | 86416467 |
2 | 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市中区二环南路6086号(中海环宇城东邻) | 82078652 |
82078653 | |||
3 | 槐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槐荫区青岛路2668号(印象济南4区5号楼一层) | 87067288 |
4 | 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天桥区政府西邻) | 85872754 |
5 | 历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历城区唐冶中路、文 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 务服务中心) | 88035460 |
6 | 长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路南段1855号 | 87224403 |
7 | 章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山泉路1566号 | 81295727 |
81295728 | |||
8 | 济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民政局办公楼) | 84238867 |
9 | 莱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79号 | 76113917 |
10 | 钢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钢城区府前大街56号 | 76881376 |
11 | 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 | 平阴县五岭路422-1号 | 87883912 |
12 | 商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商河县青年路65号 | 84871928 |
13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婚姻登记处 |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B区 | 88871255 |
14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婚姻登记处 | 济南市309国道大桥段3099号 | 66604395 |
15 | 济南南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婚姻登记处 | 济南市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宏福路2号(历城区人民医院院内) | 88112516 |
11、如何申请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
答:
(1)适应人员:户籍在济南市的内地居民。
(2)业务范围:户籍在济南市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市任一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涉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补办结婚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一)(二)(三)(四)受理条件的补领婚姻登记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县办理。
(3)办理方式: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实行预约受理制,暂不受理未预约的业务申请。当事人可通过登陆山东省民政厅官网——为民服务——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进行预约。预约网址:http://103.239.154.243:8090/m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