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近日,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通知》明确,将原补助对象范围由“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至“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将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区分补助对象类别,指导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统一确定,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协同发展。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进一步减轻集中照护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负担,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
《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协同,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