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
济民发〔2023〕12 号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工作,科学确定老年人照护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水平,现将《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老年人能力、疾病状况、医疗照护、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三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评估员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三)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其中一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康复治疗师或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估员应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康复治疗师或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员应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评估员上岗前应参加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评估规范
第七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实施,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评估员应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条 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前应预约,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材料。
第四章 评估结论应用
第十一条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原申请地提出复评申请。由申请地民政部门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首次评估免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评估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流程图》(附件2)的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首次评估及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 受理。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申请表》(附件3)填写申请,评估机构受理评估后,按照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首次评估;接受服务后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动态评估;老年人接受服务后,若未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也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预约。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预约上门评估和指定评估点评估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评估。《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表》(附件4),包含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疾病状况评估表、医疗照护评估表、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评估表、养老意愿评估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评估人员应按评定表规定逐项评估。评估过程结束后,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评估过程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确认声明。
第六章 评估质量监督和改进
第十八条 监督。养老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妥善保管评估表、评估报告等文档,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改进。评估机构应针对监督抽查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第七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从事养老服务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应按照相关要求择优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填写《济南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分别上报市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评估机构,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对象基本信息的核实,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指导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评估结果争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5次以上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二)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时出现严重失误;
(三)弄虚作假;
(四)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评估且未超过有效期的,其评估结论继续有效,待有效期过后或动态评估时,需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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