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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768U/2024-00270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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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民发〔2024〕19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民发〔2024〕19号
各区县(功能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建设(改建)运营补助
(1)一次性建设(改建)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的床位进行补助。对于征地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5万元,对于征地新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改(扩)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运营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对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3-4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收住经评估为5-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750元,收住经评估为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其中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3-4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5-6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认知障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以上运营补助政策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由低到高)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分别对应的0.8、0.9、1、1.1、1.2系数实行差异化奖补。未达到最低星级的机构,不予补助。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运营补助
(1)建设(改造)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4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的农村幸福院,按照2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2)运营奖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运营并达到1星级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6万元奖补,2星级的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3星级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补;投入运营并达到1星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补,2星级的每年给予4万元奖补,3星级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补。达到养老机构收住人员标准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济民发〔2024〕14 号)执行。
4.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人员,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照评估等级1-2级予以每人每月200元的补助、3-4级予以每人每月400元的补助、5-6级予以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每人每月80元予以补助。
5.老年助餐项目补助。对老年人助餐项目补助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4〕10号)执行。
6.适老化改造项目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奖补政策,按照《济南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济民发〔2020〕41号)执行,其中均户改造总费用不超过2000元。
(二)医养结合类
1.医养结合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全托服务且已投入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标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型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含达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级别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按照医养结合机构3万元、医养结合型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医养签约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投入运营的全托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签约合作,并提供持续可靠医养签约服务满一年的医疗机构,经各区县综合评审排名前70%的机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3万元、二级医疗机构2万元、三级医疗机构1万元标准每年给予奖补。同一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签约服务奖补的各层级医疗机构,均限为1家。
直接举办运营医养结合机构的三级医疗机构,需在单位公文中明确自主提供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医养签约服务,且已实际提供相应级别服务内容的,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补助三级医疗机构。
直接举办运营医养结合机构的二级医疗机构,需在单位公文中明确自主提供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医养签约服务,且已实际提供相应级别服务内容的,按照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二级医疗机构。
直接举办运营医养结合机构的基层或一级医疗机构(不含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在单位公文中明确自主提供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签约服务,且已实际提供相应级别服务内容的,按照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基层或一级医疗机构。
本区县内无二级医疗机构的,可由与全托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签约的三级医疗机构同时提供二级医养签约服务,并在签约协议中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每年按照基层医疗机构3万元、三级医疗机构3万元(视同二级医疗机构2万元和三级医疗机构1万元)的标准给予签约补助。
3.安宁疗护奖补项目。对市级评估验收中评为市级安宁疗护示范病区(房)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按照三级医疗机构10万元、二级医疗机构5万元、基层医疗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年评选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家,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家,基层医疗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等)不超过10家。此项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4.示范创建奖补项目。对新评为全国医养结合服务类示范单位、典型案例的,按照示范单位5万元、典型案例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评为省级医养结合服务类示范单位、典型案例的,按照示范单位2万元、典型案例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年内同时被评两级示范单位、典型案例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养老服务人员市级培训补助。按照每年每人次2000元的补助标准,拨付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康养事业发展中心统筹使用,此项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区县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1.5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入职奖补在申请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比例发放。在一线护理员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予以每年1200元的补助、满10年以上的予以每年3000元的补助。
3.职业技能奖补。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4500元的一次性奖补,二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以上各类补贴不包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其他专项补助类
1.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奖补。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评选为省级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由省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评选为市级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
2.全市示范型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对评定为全市示范型养老机构(10家)、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0家)、日间照料中心(20家)、农村幸福院(20家)的,当年运营补助增发20%。
3.在困难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项目中产生的费用,由市区按职责分级负责,纳入预算编制。
以上各类补助项目除标明由省级、市级全部承担的外,其余项目由市、区(县)两级分担,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40%,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章丘区50%,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60%,南部山区、起步区70%。
以上各类补助项目的奖补范围、奖补条件、奖补数量及申报材料等,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项目审批与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请。除系统自行统计确认不需申请的补助项目外,其他各项目主体通过济南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县民政、卫健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卫健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各级需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济南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卫健系统网站或报纸等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三)分级审批
1.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市级卫健部门负责对医养结合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根据材料审核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民政、卫健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区县卫健部门负责对医养结合补助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对申请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的项目,组织进行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并组织入住老年人满意度调查。
3.区县民政部门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助、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老年助餐、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等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接到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民政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四)资金预拨备案结算拨付。预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3月份预拨补助资金。备案结算。以区县为单位,每年分别于6月底、9月底、11月底填写汇总表,对审批项目进行备案。次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备案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结账。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卫健部门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县民政、卫健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项目或个人。
四、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区县民政、财政、卫健部门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县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级民政、财政、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营商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绩效管理
(一)市民政、卫健部门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和考评程序,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效果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根据各区县考核结果等视情给予奖补。
(二)区县民政、财政、卫健部门每年应根据市里制定的绩效指标委托第三方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