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4-0034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4〕12号】济南市民政局 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 济南市教育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济民发〔2024〕12号】济南市民政局 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 济南市教育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济民发〔2024〕12号


各区县(功能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教体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和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以流入地为主实施,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即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不纳入监测统计范围)。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纳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的留守儿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以户籍地为主实施。

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监测摸排

监测摸排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开展,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1.民政部门负责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会同镇(街道)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参照民发〔2024〕17号文件附件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2.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等情况。

3.公安部门负责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等情况。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情况。

5.医保部门负责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情况。

6.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版)》要求,对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纳入本地管理,负责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及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工作。

7.残联组织负责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

(完成时限:2024年9月20日前)

(二)信息共享

1.市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在本领域系统掌握的数据情况汇总,统一推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将市级各部门单位数据推送至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指导开展线下摸排核查、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

(完成时限:2024年7月底前)

2.区县民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区县各部门间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区县相关部门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提高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区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应常态化将本领域监测摸排信息共享至区县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核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

(完成时限:形成常态并长期坚持)

(三)建立台账、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1.民政部门负责按照“随采集、随确认、随建档、随录入”的形式,建立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档案,同步将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首轮台账建立和系统录入,并动态更新)

2.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学校、公安派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儿童排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到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各区县可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健全做实基础数据台账。加强动态更新,及时增减员管理。要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搭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部门数据信息,促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线上预警、线下核查的有效监测模式,构建多领域、全覆盖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摸排过程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落实《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17号)和《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32号)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监测摸排统计口径。工作过程中,切实保护儿童基本信息隐私。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尽快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联络工作机制、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帮扶关爱机制。要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基础上,强化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综合运用,视实视情、因地制宜创新完善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济南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生活状况评估和关爱保护工作范围,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及时跟进个性化关爱服务。要广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开展救助帮扶、安全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活动,形成关爱服务有效合力。


济南市民政局 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