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68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政策问答】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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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困供养人员?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特困人员收入的认定办法?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在内。
四、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
答:(一)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法定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答:(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