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40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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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济南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济办发电〔2020〕52号)等文件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济民发〔2023〕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

《济南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济办发电〔2020〕52号)

三、出台目的

印发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深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健全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供政策保障。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十二章四十六条,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供养方式、供养标准、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一)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根据上级规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补充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办法》明确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不计入在内。

(三)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对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精准认定,《办法》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在住房方面,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规定不得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此外,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为确保精准认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办法》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参照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级别为照护0级、照护1级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护2级—4级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护5级、照护6级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

为强化供养服务,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别是精神类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员、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要求,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具体联系人:王辉

咨询电话:0531-660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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