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47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3〕8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3〕8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民发〔2023〕8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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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的通知

济民发〔2023〕8 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公安(分) 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 号) 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鲁政办发〔2022〕18 号) 要求,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 单,并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济南市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现予以发布,并就各区县健 全本辖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 际,对照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 对象、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于 2023 年 5 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 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丰富 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形成清单动态 调整长效机制。

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效率,确保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 给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体育局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1

特困老年

人兜底保

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 养标准


特困老年人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1492 元/月。农村特困人 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 1356 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 281 元 /月,  半护理标准为 466 元/月,  全护理标准为 932 元/月。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2


困难老年

人养老服

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


6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

对 60-79 岁、80-89 岁、9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 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  在此基础上,  对生活长 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 级的,  以及智力、精神和肢 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  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各区县对 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 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3

临时救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4

公证服务

经济困难老年人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办理基本服务事项,减免公证费 用。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5

居家养老服务 补助

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 低保、优抚对象、计划 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 评估为 1-6 级的老年人;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 老年人

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 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 1-6 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 服务企业(组织) 签订服务协议;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 老年人,  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护需 求评估等级给予补贴:  5-6 级每月 400 元;  3-4 级每月 300 元;  1-2 级每月 160 元;  高龄独居每月 80 元。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6


困难老年

人养老服

务项目

为特殊困难老

年人家庭实施

适老化改造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 周岁及以上) 、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 养,  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 周岁及以上)  、 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 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7

探访服务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 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8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特殊困难老年人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独居、空巢、 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优先入住机构。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9

委托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 托,  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10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 209 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 不低于 157 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11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 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 189 元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护 理补贴。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12

计划生育特别 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每人每 月发放 990 元特别扶助金;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 特别扶助对象,  每人每月发放 810 元特别扶助金。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13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 职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市和区县人社、民政部门

14

流浪乞讨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15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

项目


优抚供养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 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无法定赡养扶养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待遇的,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市和区县退役军人社会事 务管理部门

16

高龄津贴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规定向具有我市户籍 80 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 人发放高龄津贴,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 500 元。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17

老年人 健康管理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 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等。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18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本市 60 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 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 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19


老年人文体 休闲优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 办的公园、景点, 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 不满七十周岁 的半价购票;  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 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 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政府兴办或 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绿化、体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0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市和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21

老年人 法律援助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 困难的,  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 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法院

22

老年人 助餐服务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0 周岁至 6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  可在助餐站点享 受价格优惠;  对 70 周岁、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级每天一 次分别补助 1 元、2 元;  对优抚对象等特殊老年人市级每天 一次补助 2 元。

市和区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23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

项目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市和区县人社部门

24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的参保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

市和区县人社部门

25

就医便利服务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需要住院的,  优 先安排住院。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26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 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


27


设立家庭 养老床位

居住家中的济南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

老年人

对居家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依托家里 现有设施条件,通过改造提升居家适老环境,  由服务机构参 照养老机构的有关照护标准,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 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28

养老服务 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 项目和机构

对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改 造) 补助和运营奖补。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29


养老服务机构 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

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 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 文件要求,  养老 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生活用 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市和区县民政、发展改革、 税务部门


30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 100 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配套建 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 式,  按 80 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调剂解决。

市和区县民政、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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