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47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3〕8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3〕8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的通知
济民发〔2023〕8 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公安(分) 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 号) 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鲁政办发〔2022〕18 号) 要求,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 单,并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济南市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现予以发布,并就各区县健 全本辖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 际,对照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 对象、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于 2023 年 5 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 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丰富 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形成清单动态 调整长效机制。
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效率,确保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 给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体育局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1 | 特困老年 人兜底保 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 养标准 | 特困老年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1492 元/月。农村特困人 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 1356 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 281 元 /月, 半护理标准为 466 元/月, 全护理标准为 932 元/月。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2 | 困难老年 人养老服 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 | 6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 60-79 岁、80-89 岁、9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 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 在此基础上, 对生活长 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 级的, 以及智力、精神和肢 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 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各区县对 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 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3 | 临时救助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4 | 公证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办理基本服务事项,减免公证费 用。 |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 |
5 | 居家养老服务 补助 | 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 低保、优抚对象、计划 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 评估为 1-6 级的老年人;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 老年人 | 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 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 1-6 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 服务企业(组织) 签订服务协议;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 老年人, 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护需 求评估等级给予补贴: 5-6 级每月 400 元; 3-4 级每月 300 元; 1-2 级每月 160 元; 高龄独居每月 80 元。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6 | 困难老年 人养老服 务项目 | 为特殊困难老 年人家庭实施 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 周岁及以上) 、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 养, 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 周岁及以上) 、 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 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7 | 探访服务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 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8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独居、空巢、 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优先入住机构。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9 | 委托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 托, 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10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 209 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 不低于 157 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11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 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 189 元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护 理补贴。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12 | 计划生育特别 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每人每 月发放 990 元特别扶助金;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 特别扶助对象, 每人每月发放 810 元特别扶助金。 |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 职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市和区县人社、民政部门 | |
14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15 |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 项目 | 优抚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 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无法定赡养扶养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待遇的,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和区县退役军人社会事 务管理部门 |
16 | 高龄津贴 |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规定向具有我市户籍 80 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 人发放高龄津贴,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 500 元。 |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
17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 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等。 |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本市 60 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 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 依据。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19 | 老年人文体 休闲优待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 办的公园、景点, 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 不满七十周岁 的半价购票; 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 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 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政府兴办或 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绿化、体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0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和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
21 | 老年人 法律援助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 困难的, 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 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法院 | |
22 | 老年人 助餐服务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 周岁至 6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 可在助餐站点享 受价格优惠; 对 70 周岁、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级每天一 次分别补助 1 元、2 元; 对优抚对象等特殊老年人市级每天 一次补助 2 元。 | 市和区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23 |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 项目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和区县人社部门 |
24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的参保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 | 市和区县人社部门 | |
25 | 就医便利服务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需要住院的, 优 先安排住院。 |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
26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 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 | |
27 | 设立家庭 养老床位 | 居住家中的济南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 老年人 | 对居家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依托家里 现有设施条件,通过改造提升居家适老环境, 由服务机构参 照养老机构的有关照护标准,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 务。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28 | 养老服务 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 项目和机构 | 对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改 造) 补助和运营奖补。 |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 |
29 | 养老服务机构 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 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 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 文件要求, 养老 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生活用 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 市和区县民政、发展改革、 税务部门 | |
30 |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 100 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配套建 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 式, 按 80 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调剂解决。 | 市和区县民政、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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