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592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
- 成文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申请审批程序】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福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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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流程
(仅供参考)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资金发放。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监督指导。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区县民政部门应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范认定工作流程
(仅供参考)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于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或失踪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的;
7.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重点困境儿童申请审批程序
(仅供参考)
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5.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经审核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