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14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2-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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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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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法院、济南市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保障《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作如下解读。

问:为何要出台《实施意见》?

答:2019年6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12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认定流程,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并提出了医疗康复、教育监护、关爱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措施。2019年11月,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与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积极推进政策的制定完善。《实施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起草的。

问:《实施意见》保障哪些对象?

答: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重残:指患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指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身份查验函之日起前 12 个月(含),享受过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需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失联:指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 6 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问:《实施意见》保障内容是什么?

答: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政策、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五个方面。

1.保障基本生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2.医疗康复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享受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由医疗救助资金为其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3.教育资助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政策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

4.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5.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问:如何申请办理?

答:总体分为申请、查验、确认和终止四个环节。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于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 托的近亲属报案失联的情况说明(注明报案人姓名、报案时间、受案派出所、失联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或失踪、年满18周岁、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恢复人身自由、户籍迁出本辖区等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

问:如何保障政策落地?

答:一是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二是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费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三是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监护人恶意逃避抚养责任,民政部门发现后应及时报案并对发放金额进行追索;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问:《实施意见》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4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咨询电话:0531-666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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