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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共同债务”呵护家庭幸福——济南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系列报道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8-29       来源:济南日报      记者:侯月

       中国有句俗话“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以个人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大家一直比较关心、关注的问题。本期《法官解读民法典》栏目,邀请济南中院民五庭副庭长李静,就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讲解。
Q 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李静: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Q 2 :什么是“共债共签”?
  李静:“共债共签”原则,简单解释就是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Q 3:如果说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他/她对这个事情很清楚,怎么认定?
  李静: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签名,但之后另一方配偶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是作为共同债务的表示;甚至也可以是借钱时夫妻双方都在场,一方虽然没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在其配偶签订借条时一直在场,这是一种默认的表示方式,这笔债务也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Q 4: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丈夫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静:除了上述介绍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以外,民法典第1064条还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第一种情况“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而言,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为家事日常,无外乎衣食住行、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等。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家庭消费种类。此外,还要参考双方的职业、资产、收入水平、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等。比如丈夫在家里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还大额借款买豪车、名贵字画收藏,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则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个家庭生活水平非常高,平日消费水平高,经常购买奢侈品、收藏品的,那么购买奢侈品、收藏品对这个家庭来说就不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种情况“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说丈夫为了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妻子虽然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但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丈夫做生意赚的钱,这种情况就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借钱偷偷买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赚的钱被丈夫藏起来了或者给了别人,那么这个炒股行为就不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借的钱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Q5: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公众应该注意什么?
  李静: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明确的法律认定。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建议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要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的个人债务以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是这份协议必须让债权人知道才可以对债权人有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债权人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以上事实需要由债权人负责拿证据证明。这就提醒大家,以后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增强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如果借款人有配偶,就要问一下是夫妻一起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借款用来干什么,并且这些事实要尽量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