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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离婚案件中的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日期:2020-06-22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和刘女士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因都是大龄未婚人员,于是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催促下,二人便匆匆依据农村习俗订婚,王先生给刘女士家里彩礼金总共31800元。2019年10月,王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因没有自己的房子,双方商量好先买房子,再在一起生活,结婚后双方各自在自己的父母家居住。在此过程中,双方见面时间也不多,见面后也经常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而发生争执,有时甚至好几天都不交流。婚后仅仅过了一个多月,就都产生了离婚的想法。现在王先生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刘女士返还31800元彩礼,而刘女士不同意,王先生咨询该如何解决?

律师答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婚嫁彩礼水涨船高,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出现。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为条件,双方离婚后,男方有权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这里提及的“共同生活”标准的认定,一般来说,需要男女双方在一起达成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而什么样的生活状态是稳定的,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裁量。如果偶尔临时性居住在一起,可能认为不构成稳定的生活状态。至于女方应该返还多少彩礼,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返还的比例由法官进行裁量。法官在裁量时会结合当事人双方有无过错,婚姻维持时间长短、彩礼的流向、使用情况和彩礼的数额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