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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须知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16申请特困待遇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17、2021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2021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 1232 元/月 提高到 1356 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1071 元/ 月提高到 1179 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 高新区五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 1356 元/月;按照 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 由 210 元/月提高到 231 元/月,半自理标准由 350 元/月提高到 385 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 700 元/月提高到 770 元/月。

1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对象,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其至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1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20、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哪些待遇?

答: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殡葬减免待遇。其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亲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