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政领域相关政策,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结合高频业务,推出来系列业务办理指南。今天就和大家说下特困人员认定供养的办理流程。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如何认定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1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84元,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一体化执行每人每月1114元)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注释:
1.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在内。
2.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如何认定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受理
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如何线上申请:
除了书面申请,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进行线上申请:
1.打开“爱山东”,在搜索框中搜索“山东社会大救助”,点击“山东社会大救助”。
2.选择“我要申请”,如果没有注册,请根据提示注册。
3.注册完成后,在列表中选择“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开始申请。
4.选择办理方式,人脸识别后,根据提示上传所需材料,提交申请。
审核确认:
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同时确定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确认,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至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供养。具体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协调,供养服务机构无理由不得拒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分散供养: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救助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注释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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