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5-0033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7-08 发布日期: 2025-07-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收养能力评估流程指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函[2025]1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收养能力评估流程指引》的通知
济民函〔2025〕19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济南市收养能力评估流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2025年7月8日
济南市收养能力评估流程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能力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收养能力评估流程指引。
一、评估范围
收养能力评估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量化赋分、调查、评估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国内地居民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能力评估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评估内容
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
济南市域内的收养能力评估等收养登记工作由济南市民政局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依据管辖权限具体办理。区县民政部门及时组建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的家庭进行收养能力评估。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评估人员中应当含一名该机构选派人员。
三、评估流程
(一)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
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儿童收养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可送养儿童信息。可送养儿童信息公开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在严格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可送养儿童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残疾类型、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儿童福利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可送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0日10:00-15日17:00发布(无可送养儿童时不发布)。收养申请人可通过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栏查看可送养儿童信息。按照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不少于1:3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达到比例要求人数的,根据实际申请人数开展收养评估。
(二)收养申请
1.收养申请人应当进入济南市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签署《收养子女告知书》(附件)并实名注册,完善“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并保存。
2.收养申请人可在“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栏查看可送养儿童信息后选定拟收养儿童并提交收养申请,每名收养申请人每次只能选定一名拟收养儿童。提交收养申请后收养申请人无法再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三)系统评估
1.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后,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将自动根据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收养意愿、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拟收养儿童对收养人期望等基础条件进行初筛评估,生成量化评分。
2.儿童收养信息系统于每月16日10:00-18日17:00按评分高低顺序,前三名(可并列)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收养申请人可进入“收养申请人得分查询”栏查看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的入围分数和本家庭的评分分数。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的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收养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
3.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的收养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进度查询与证明材料上传”栏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申请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失独家庭应当提供去世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明和子(女)死亡或火化证明,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收养申请人系失独家庭的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及能够证明收养能力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综合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具体规定执行。
收养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注册提交的基本信息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形的,取消本次收养资格。该收养申请人24个月内不得通过平台再次提出收养申请。
附件一:《收养子女告知书》
附件二:《收养申请人需提交的信息》
附件一
收养子女告知书
尊敬的收养申请人: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济南市儿童收养信息系统
1.您本次注册所提交的所有信息、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每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账户,并绑定一个手机号。注册成功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将无法自行更改或解除绑定。收养申请人选定可送养儿童信息并提交意向后,收养申请人录入的证明材料等信息将无法更改。请谨慎录入并提交。
3.儿童福利机构或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的未成年人通过本信息系统发布。
4.全市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发布、收养申请提交和初筛评估、收养前评估结论送达、融合期调查情况通知、收养登记办理、收养后回访情况报告录入等,都通过本信息系统完成。您选定被收养儿童后,请持续关注平台发布的信息提醒,保持预留手机通讯畅通,确保及时了解收养进程,以免贻误。
二、关于儿童收养
1.请您认真确认收养意愿,查询并慎重选择可送养儿童后再提交收养申请。收养申请人进入可送养未成年人收养能力评估范围,开始收养评估后,收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收养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中国内地居民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申请人应当接受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办理前,收养申请人应当与被收养儿童进行融合。收养登记办理后,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收养人应予以配合。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评估过程中,申请人注册提交的基本信息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形的,取消本次收养资格,收养申请人24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
5.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仅限于您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平台选定可送养未成年人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保证收养后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
附件二
收养申请人需提交的信息
1.收养申请人基本信息
包括: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住房情况、自有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职业、现工作单位、兴趣爱好等。
2.收养申请人配偶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类别、证件号、性别、民族、手机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文化程度、职业、现工作单位、兴趣爱好等。
3.收养意愿信息维护
包括:儿童类别、性别、健康状况、年龄区间等。
4.收养能力评估参考
包括:申请收养原因;收养准备;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情况;限制消费情况;治安管理处罚记录;与孩子共处的经历和养育知识;孝老爱亲;遵守公共秩序;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经济收入;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家庭年债务占年收入之比;住房条件(人均居住住房面积,计入被收养人);社会保障;婚姻状况;家庭有子女情况;家庭关系;婚姻稳定;有亲朋协助养育;家庭成员身心状况;抚育计划;倾听孩子心声和关注情绪变化;培养孩子形成健康生活习惯;培养孩子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生活照料、训练执行人;有效陪伴孩子时间;突发应急计划;亲属相处;邻里关系;子女被评为烈士或子女因公牺牲、因公或见义勇为导致不孕不育家庭,现/退役军人家庭因常年异地服役未孕育家庭;失独家庭;获得过区(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系统表彰或者获得先进个人、家庭荣誉的家庭;具备较强的抚育专业知识和能力(如具有教师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或者具有收养残疾儿童的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家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