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60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3〕17号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3〕17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民发〔2023〕17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进一步加强“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5日
进一步加强“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民政工作“1261”总体思路,践行“六个必须坚持”,倾力打造“六个民政”,推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运行,擦亮“泉城避风港”品牌,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形象,扩大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泉城避风港”品牌建设为抓手,以市救助管理站新站项目建设和区域中心试点工作为契机,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和布局,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机制,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打造街面巡查、站内照料、医院救治、寻亲护送、安置回访“五位一体”的救助新格局。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做好“避风港”合理布局工作
1.科学选址。结合街面救助历史数据分析研判流浪乞讨人员易集中、易滞留区域,按照“沿街、开阔、易发现,全天候开放”原则设置“泉城避风港”,为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人员提供免费住宿、餐饮、转介就医等过渡性救助服务。
2.整合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和科室,依托现有公共服务机构与设施,如养老服务设施、福彩投注站、社区工作站、社区警务室、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环卫公寓等增加“避风港”功能,实现资源融合发展。
3.动态管理。根据易滞留点变化和救助需求实时调整“避风港”点位设置,确保易滞留点附近3公里内至少有一处“避风港”。
(二)扎实做好“避风港”标识启用工作
1.统一标识。全市统一使用“泉城避风港”标识,各区县要在“避风港”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并根据救助管理工作需要,在宣传、引导、活动中拓展标识使用范围,扩大标识影响。
2.有序启用。标识启用要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展开,确定一处、标识一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 (附件1)制作标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标识规格以美观、大方、适中为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3.强化责任。严格履行对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标识使用范围,不得将标识用于与救助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场所。
(三)切实做好“避风港”日常管理工作。
1.明确标准。各区县“泉城避风港”要按照“四有三统一”(有固定场所、有专人负责、有救助物资、有档案记录,统一标识、统一救助流程、统一救助标准)的要求推进“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明确工作规程(附件2)、街面巡查、档案管理等标准。
2.明确职责。“泉城避风港”作为过渡性转介处置救助服务场所,是各区县和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在社区的延伸和补充,主责定位是“发现”,第一时间发现流浪乞讨和临时遇困人员,为其提供基础服务,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或送医救治的处置。
3.责任到人。各区县要把“泉城避风港”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划分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并建立“泉城避风港”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合理化布局阶段(4月-5月底)
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摸清辖区内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桥梁涵洞、建筑工地、银行ATM机等易滞留点,并在此附近合理设置“避风港”。原有临时救助点能够发挥作用的继续使用,设置不合理的重新规划设置,5月底前完成摸排和合理化布局工作。
(二)规范化挂牌阶段(6.19开放日之前)
以各区县为单位,有序完成挂牌工作。为保证标识制作的规范统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制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标识使用管理长效保障机制。在今年“6.19”开放日之前,全市各区县要完成“泉城避风港”规范化挂牌工作。
(三)互查互学阶段(6月底之前)
为推进“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各区县组成由分管局长带队,社会事务科科长和具体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同志组成的检查小组,结合正在开展的调研活动,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检查和学习的形式,开展互查互学(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3),检查报告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局社会事务处。
(四)抽查总结阶段(7月-8月底)
各区县互查互学结束后,市局社会事务处和市救助管理站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总结经验,推出典型,对开展工作特别好的区县年底考核给予加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是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打造“泉城避风港”服务品牌的举措。统一标识是规范化建设的一部分,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服务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全市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各区县要对统一标识和“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尽快组织落实。
(二)统一管理,提升服务。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泉城避风港”的统筹管理和培训指导工作。“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是推进区域中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一站多点”工作模式的具体实践。市救助管理站要为“泉城避风港”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明确工作流程,细化服务措施,针对极端天气等应急事件提前制定专项工作预案;划片确定联系人和责任人,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巡查,确保各区县“泉城避风港”规范运转。
(三)加强监督,扩大宣传。市局将对各区县“泉城避风港”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定期督导,确保“泉城避风港”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整体推进。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启用与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有机衔接。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手段,既宣传标识所传递的救助理念,也宣传救助管理机构开展主动救助、医疗救治、返乡安置、源头预防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积极实践,增强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结合标识启用教育引导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爱惜维护标识形象,同时不断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人员集体意识、形象意识、服务意识。
附件:1.“泉城避风港”标识图案及寓意说明
2.“泉城避风港”工作规程
3.“泉城避风港”互查互学工作安排
附件1
“泉城避风港”标识图案及寓意说明
寓意说明:
1. 彰显救助精神。图标以庇护的“庇”字小篆变体为设计灵感,取“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之意,整体外形像一个人前倾呈保护状护住下方,人的身形像“山”,也像“房顶”或“伞”,给人安全感和力量。“庇”的一点被设计成太阳,象征炎炎烈日,房顶上的雪花象征寒冬,整体寓意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无论酷暑严寒全天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房屋下方的“比”被设计成两手交握的形状,象征一个人拉住另一个人的手,给救助对象一个温暖的家。
2.凸显泉城特色。泉水是济南的名片,趵突泉的“三股水”是济南的标志之一。图标中“泉城”二字将三股水融入其中,既增加了文字的灵动,又凸显了泉城的特色。
3.织密服务网络。全市设立166处“泉城避风港”。依托社区警务室、日间照料中心、环卫公寓等公共设施,按照“沿街、开阔、易发现,全天候开放”原则,“四有三统一”(有固定场所、有专人负责、有救助物资、有档案记录,统一标识、统一救助流程、统一救助标准)标准,在全省率先规范设立166处“泉城避风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基本饮食等过渡性救助服务。
附件2
“泉城避风港”工作规程
1.工作人员应在求助人员接受救助前告知救助政策及救助须知,并对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2.工作人员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电子照片,并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救助起止时间、离开方式等情况形成档案材料留存。
3.求助人员应当向避风港工作人员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应以此理由拒绝实施救助。
4.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5.避风港应当无偿为受助人员(包含临时遇困人员)提供临时庇护(休息)场所和基本饮食等过渡性救助服务。
6.避风港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燃、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工作人员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机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7.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避风港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断、救治;设置在医疗机构的避风港,应立即组织施救,再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场进行身份甄别。
8.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避风港工作人员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工作人员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9.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求助人员,避风港可不予救助。
10.求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或有其他扰乱救助秩序的行为的,避风港工作人员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1.社区避风港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辖区内易滞留点开展日常巡查,保障寒潮、酷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
12.社区避风港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救助信息上报区县民政局,录入救助系统;医疗机构及其他避风港应及时将救助信息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录入救助系统。
附件3
“泉城避风港”互查互学工作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