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58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6-09 发布日期: 2023-06-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函〔2023〕20 号】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制定济南市社会组织日常积分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函〔2023〕20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制定济南市社会组织日常积分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通知
济民函〔2023〕20 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市管社会组织:
现将《济南市社会组织日常积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2023年6月9日
济南市社会组织日常积分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结合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济南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擦亮“泉社彤行”社会组织工作品牌,不断提升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
二、管理对象及范围
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三、主要工作内容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平”原则,按照“5+3+N”的模式,即5项“基础指标(60分)”、3项“加分指标(40分)”、N项“一票否决指标”相结合。原则上以年度为一个计分周期,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和社会组织联络员实地走访情况,对社会组织进行计分并按分值等次进行排名。
第一项 基础指标(60分)
(包含基础建设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党建工作突出、遵守政策法规、信息公开五项内容。注: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基金会有单独适用的指标分数)
(一)基础建设完善(8分)
第一条 办公场地充足,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2分);
第二条 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齐备(2分);
第三条 财务预算能满足日常业务工作需要(2分);
第四条 有专职工作人员,且专业服务人员数量质量与业务开展相匹配(2分)。
(二)内部治理规范(20分)
第五条 章程符合法规规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分);
第六条 章程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届期,监事(会)组成、职权、届期,负责人年龄、任期、任职资格等内容明确(2分);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等召开次数、程序、内容符合章程及法规规定(2分);
第八条 重要决议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包括会员入会、退会,举办活动、论坛等)(2分);
第九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数、年龄,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符合规定(2分);
第十条 理事推选及人数、决策机构(理事会)及监事或者监事会设置符合章程及法规规定(2分);
第十一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内部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2分);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换届,或者未按时换届的,提出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社团、慈善组织、基金会)(2分);
第十三条 重大公益(慈善)活动、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慈善组织、基金会)(2分);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包括会员及会费管理制度(社团)、信息公开制度、会议管理、文件管理、财务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证照及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业务活动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基金会,未设立专项基金不填)、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社团及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管理及票据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等制度(慈善组织、基金会)(2分)。
(三)党建工作突出(10分)
第十五条 已完成“党建入章”工作(2分);
第十六条 已成立党组织,或已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2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重要决策事项及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已成立党组织)(2分);
第十八条 建立党组织有效参与管理决策的工作机制(已成立党组织)(2分);
第十九条 具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场地、人员和经费(已成立党组织)(2分)。
(四)遵守法律法规(16分)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检查(2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2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届业务或理事、监事变更备案(2分);
第二十四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2分);
第二十五条 无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形(2分);
第二十六条 不存在财产在举办者、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分红等情况,不存在举办者以借款、合作等形式占有或者使用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情况(社会服务机构)(2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2分)。
(五)信息公开(6分)
第二十八条 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社团)(2分);
第二十九条 将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在住所(或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上墙悬挂,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社会服务机构)(2分);
第三十条 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慈善捐赠收入、慈善支出,按规定公开公益慈善活动情况(慈善组织、基金会)(2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及规范合同范本(2分);
第三十二条 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社团、慈善组织、基金会)(2分)。
第二项 加分指标(40分)
(包含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作用发挥、诚信建设等内容,其中,评估等级为5A加5分、4A加4分、3A加3分,以此类推)
(六)社会治理及作用发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才队伍建设:有符合业务活动开展所需专业人员,资格证件齐全;建立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与数量、年龄、学历构成、职业资格水平、专业人员稳定性及变化相匹配(5分);
第三十四条 服务政府及社会情况:政府购买服务进度及完成情况、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突发及重大事件、积极建言献策(5分);
第三十五条 对外宣传及品牌建设:网络及自媒体宣传情况(有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视频号等,及时维护及发挥作用);传统纸媒、广播电视宣传情况;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及模式推广情况;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模式、品牌和行业形象;具有行业品牌标识(注册商标、标识等);在服务本地区内的知晓度、美誉度;行业内的品牌知晓率、影响力;获得各项荣誉及表彰情况(5分);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服务开展情况: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发展需要,发挥自身优势,按系统、分类别、多渠道为相关领域提供政策解读、信息支持和专业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与助力省会经济发展(5分)。
(七)诚信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情况:年报情况、服务内容、收费公示等(5分);
第三十八条 接受监督情况: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登记管理机关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
第三十九条 行业评价: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行业表彰及评优活动(5分)。
(八)等级评估情况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且评估等级尚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加分,且获得4A评估等级以上(含4A)的直接进入“A等级情形”名单。等级为5A加5分,4A加4分,3A加3分,2A及以下加1分。
第三项 “一票否决”指标
(每项扣5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情列入“C等级”或“D等级”名单)
第四十一条 年度被投诉举报经查实达3次以上(含3次)或者被依法起诉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超出业务范围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或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登记证书过期未及时更换的;
第四十四条 未按时完成换届,或未在届期前提交延期换届申请的;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建立党组织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存在活动异常名录所列情形,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第四十八条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所列情形,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十九条 存在或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的;
第五十条 未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第五十二条 未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8日。
四、结果运用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列入A、B、C、D四类等级
情形及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A等级情形: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或积分达到90分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所列情形的社会组织,或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3A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
(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突出,党建工作优异,业务工作成效显著,被评为党建工作示范点,或者是在评星定级中被评为4星级及以上党组织;
(二)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三)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A等级情形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B等级情形: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 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满足A等级情形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报;
(二)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
(四)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行为。
B等级情形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B 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
C等级情形: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一)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二)拒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
(三)具备组建条件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受到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七)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的;
(八)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九)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
C等级情形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社会信用正常的C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三)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加大约谈社会负责人频次。
D等级情形: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一)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及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积分扣减至60分以下的社会组织。
D等级情形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D 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并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视情列入“僵尸型”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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