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2-0058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2〕34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2〕34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民发〔2022〕34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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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民发〔2022〕34 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9月 6 日

  

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民电〔2021〕2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全力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济南市户籍,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为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或相关学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表》(附件1)、《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附件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实并留存身份信息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儿童本人银行卡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儿童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进行审批确认。统一填写《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助人员花名册》(附件3)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三)发放。区县民政部门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儿童本人银行账户。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从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从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当月开始发放。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因病休学的,服役及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助学金。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助学金发放资格。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区县提报的拟资助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度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增加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核查儿童身份、学历教育等情况,必要时可采用查看学信网信息、与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联系等方式进行查验,并确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一致。

(二)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摸排、准确掌握在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业情况和就读意愿,及时协助申请。对已纳入资助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学年应提报在校就读证明,对不再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停发助学金,确保助学工程精准有效实施。

(三)检查抽查。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助学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对助学工程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检查,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

(四)规范建档。区县民政部门对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儿童,做好申请材料留存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准确无误、及时更新。


原文及附件见:【济民发〔2022〕34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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