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2-005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9-19 发布日期: 2022-09-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2〕37 号】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集中托养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2〕37 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集中托养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济民发〔2022〕37 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满足困难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和机构相协调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或低收费集中托养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4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1〕53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函〔2022〕33号)、《关于建立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床位的通知》(济民发〔2022〕2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养老服务均等化、多样化,加强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和社会参与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困难失能老年人自主选择居家照料、家庭养老床位或集中托养服务,不断满足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需求。到2022年底,初步建立比较完善、可推广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机制,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资源高效配置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服务对象
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居家照料、家庭养老床位和集中托养服务补贴:
(一)居家照料服务对象,经评估为1-6级的经济困难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
(三)集中托养服务对象,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四)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范围。
三、服务标准
(一)居家照料服务。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心理慰藉、帮办代办和安全巡访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长由各区县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
(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为重度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照顾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家庭成员护理知识培训和喘息服务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评估情况和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
(三)集中托养服务。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通过政府补贴、慈善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低偿收费和无偿托养相结合的方式提供集中托养专业养老服务。
四、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将市民政局遴选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纳入采购名单,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并在区县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后实施。
(一)居家照料服务机构。须在本区域民政部门备案,经营范围中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对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并接受民政部门或委托方的监管,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为照护等级为4-6级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同时应具备医疗护理资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须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的养老机构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医疗资质;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服务机构年检合格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统一纳入市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
(三)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各区县民政部门依托区县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后达标的农村敬老院确定托养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统筹辖区内二星级以上养老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原则上每个区县至少选定1-2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试点服务。
五、补贴标准
(一)政府补贴标准
1.居家照料服务补贴标准: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对以上三类人员,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予以补贴:5-6级每月补贴400元;3-4级每月补贴300元;1-2级每月补贴160元。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且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每月补贴80元。
2.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标准:具备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对养老机构,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300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450元标准补助。
3.集中托养服务补贴标准:根据收住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75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其中,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
(二)“情暖夕阳”项目补贴标准
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行政区域内(含起步区、济南高新区涉及街道)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集中托养的,按照城市2339元/月、农村2203元/月的标准,由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子女或监护人,按照享受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标准,向入住机构缴纳,不足部分由省、市、区县慈善总会按照4:1:5 的比例协调解决。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每周1小时21元(一年52小时)的标准,支付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资金由省、市、区县慈善总会按照4:1:5的比例协调解决。不享受省、市“情暖夕阳”补贴的历下区、市中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和南部山区,要积极与区县慈善部门或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同步开展“情暖夕阳”经济困难老年人关爱项目。
居家照料和集中托养服务可以同时享受政府补贴和“情暖夕阳”补贴,但不得用“情暖夕阳”补贴替代政府原有补贴,降低服务标准。困难失能老年人根据自身养老需求,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择一享受居家照料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或机构集中托养服务,三项服务不得同时享受。各区县可统一确定困难失能老年人接受机构集中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年全市城乡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确定。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资金渠道按照济民发〔2021〕53号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社区居家照料服务申请表》(附件1)、《济南市集中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2)。符合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老年人,向具备资质的养老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二)评估审批
对所有享受居家照料或集中托养服务的服务对象均需进行能力评估,街道(镇)将服务对象情况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在《济南市社区居家照料服务申请表》《济南市集中托养服务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在所在地村(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签字并盖章,确定为服务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有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意愿的老年人家庭,由区县民政等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解决,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提供服务
1.享受居家照料服务的,可选择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开展居家照料服务。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合法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开展服务。服务数据需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日常监管。
2.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服务机构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后,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等内容。除紧急情况外,服务过程应边说边做,全程录制音视频。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数据需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日常监管。
3.享受集中托养服务的,各区县民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等)转交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机构住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服务数据需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日常监管。
服务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济南市困难失能老年人接受居家照料服务或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
(四)停止或更改服务
对不再符合居家照料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于下个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对不再符合机构集中托养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机构托养服务。如服务对象需要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服务对象全额负担。
七、监督检查
1.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服务机构对本机构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实施效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视情况在媒体进行通报,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并取消星级评定资格。
2.区县民政部门、街道(镇)要加强对困难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人员探访服务对象,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可委托第三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价,年终要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服务对象信息要纳入市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通过平台不定期开展随访、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3.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1.对于选择集中托养服务的,服务对象经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养老机构的条件后,服务对象可自己选择入住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其中,精神障碍患者需安置在专门的收治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个人费用,按照区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服务机构不承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2.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评估,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服务对象凡出现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更改服务方式、更换服务机构等情况的,均需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于次月开展新的服务。
3.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停发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4.其他有关事宜,根据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5.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制定本区县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集中托养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
附件:1.济南市社区居家照料服务申请表
2.济南市集中托养服务申请表
3.济南市困难失能老年人接受居家照料服务或入住
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济南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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