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33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0〕16 号 有效性: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社会事业部、财政局,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领程序,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及时享受生活补贴,按照《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8〕14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发放程序
低保老年人补贴发放不再需要低保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提出审核意见。各区县要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评定标准评定能力等级为 2-3 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低保老年人继续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实行提交申请、能力评估、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增发补贴。
二、加强信息核实
各区县要统一通过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低保老年人信息比对,做好每月新增减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名单、金额核实及相应调整工作;对只享受低保老年人补贴的人员,通过平台信息核对后直接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三、推进公开公示
各区县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群众知晓度。严格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享受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公开公示制度,将享受补贴情况在村(居)公开栏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有群众举报或有异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查复核,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准确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文件原文、文件下载见附件: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济民发〔2020〕16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