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209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媒体解读:养老服务场所不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关停!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解决养老服务场所消防设施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集中解决已经用于养老服务但未依法配置消防设施的有段问题。《通知》明确,对不按消防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或经验收消防设施不达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养老服务场所,在做好人员安置的前提下,将一律予以关停。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消防手续这样办: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由所在街道(镇)或投资建设主体出具建设使用情况说明。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建设方(运营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建筑物进行检测,出具包含实地勘测的建筑物实际面积、结构和安全度的房屋检测报告。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将建设使用情况说明、房屋检测报告和消防改造申请统一报送区(县)民政部门集中审核,并由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继续运营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出具正常运营证明。
4.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建设方(运营方)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建筑物进行消防改造设计后,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改造设计图纸,报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专业图审机构进行图纸审查。
5.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建设方(运营方)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依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的改造图纸进行施工改造。改造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改造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消防改造满足使用条件证明。
对不按消防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或经验收消防设施不达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在做好人员安置的前提下,一律予以关停。
其他养老机构消防设施配置手续看这里:
1.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因所在房产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由投资建设主体出具建设使用情况说明。
2.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包含实地勘测的建筑物实际面积、结构和安全度的房屋检测报告。
3.养老机构在区(县)民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4.养老机构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建筑物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和改造设计图纸,报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专业图审机构进行图纸审查。
5.养老机构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依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的改造图纸进行施工改造。改造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改造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消防改造满足使用条件证明。
对不按消防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或经验收消防设施不达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在做好人员安置前提下,一律予以关停。
接收临时托养、短期托养老人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建设技术达标证明的,参照此条办理。
养老服务场所需要全部办理消防验收
由于养老服务场所性质特殊,需要全部办理消防验收。不执行《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四条措施》中,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自行落实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免予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相关规定。
对利用闲置资源新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关于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民发﹝2018﹞13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验收材料等,仅用于解决养老机构存量消防问题,用于推进不达标养老机构完善消防设备,不作为养老机构办理其他事项的依据。(来源:新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