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50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对《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延期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办发〔2017〕29号)、《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济民发〔2018〕61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办发〔2017〕17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9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48号),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18〕102号)。
《规定》共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界定。(第2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职务的人员。
(二)关于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第3条、第4条)对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作了规定。一是基本要求。包括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熟悉行业情况、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等。二是职务兼任要求。针对主要负责人在多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影响正常履责的问题,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针对脱钩后某个单位内部人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现象,明确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
(三)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第5条至第8条)一是明确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第一届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二是明确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和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于负责人任职制度要求。(第9条至第11条)一是严格任职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自换届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任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推行专职秘书长制度。明确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产生。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三是明确法定代表人任职要求。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关于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第12条至第14条)一是要求服从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自治自律。要求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三是应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该规定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6日。因目前这项政策规定没有调整变化,需继续实施,经研究,将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