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0-0028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民发〔2020〕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解决广大老年人就餐难问题,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三)《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补贴。经评估验收,对符合《济南市长者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站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长者食堂每处补助5 万元;利用居委会办公场所设置或其他社会资源改造的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每处补助2 万元;社会餐饮企业依托其所属就餐场所设立的长者助餐服务站每处补助1 万元。已在民政部门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不重复享受补贴。建设补贴可用于场所租赁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二)优惠补助。老年人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长者助餐站点用餐,可享受以下优惠补助:
1.60 周岁至6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可在长者助餐站点享受标准型套餐价格和自助型用餐优惠价格的助餐服务。
2.70 周岁至7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1 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3.80 周岁至9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 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4.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1 元。
5.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百岁老人等两类老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 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2 元。对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优惠补助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运营奖补。对参与助餐服务的企业、机构和有关单位,除设立站点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外,还将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人群数量,按照年度统计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锁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5 家以上,且年总助餐人数超3 万人次的,按每人次1 元予以奖补,每个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8 万元;社会餐饮企业设立的长者助餐服务站,年助餐总人数超过5 万人次的,按每人次1元予以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