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
济民发〔2024〕10 号
各区县(功能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居家社区养老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政部等 11 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 号)、山东省民政厅等 11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民〔2023〕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老年人就餐需求为导向,以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一)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做好供需精准对接,优先在老年人最急需的区域配置老年助餐服务站点,逐步优化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坚持保障基本,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对高龄、失能、经济困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适度普惠,分类提供其他社区居民和老年人需要的个性化助餐服务。坚持多元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加大老年助餐服引导支持力度。吸引社会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元化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丰富多样、品质优良的助餐服务。
(二)工作目标。到 2024 年底,在社区规范提升老年助餐站点 400 处,打造一批示范引领标杆。到 2025 年底,社区助餐服务场所数量不少于 500 处,农村区域各类助餐站点不少于 2000处,多元主体参与的助餐体系进一步健全。到 2026 年底,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可持续运营模式基本形成,老年人就餐便利性和满意度明显提升,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一)发展社区老年食堂(集中配餐中心)。推动各街镇充分利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场所,或通过存量资源改造,建设 1-2 处社区老年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支持老年食堂向社区食堂转型,鼓励有条件的老年食堂升级迭代,采取优化就餐时间、划定就餐区域、实行差异收费等措施,在优先保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市民开放,提供“全龄友好、普惠优享”的便民助餐服务。
(二)按需配建老年助餐服务站。推动各社区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场所,因地制宜配置不同类型的老年助餐服务站。引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站由社区老年食堂统一配餐、统一运营管理,鼓励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区域一体化。
(三)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公共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能力和网点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公共餐饮单位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可依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四)发展“移动型”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社会餐饮企业等向有需求的社区提供“移动型”助餐服务。区县有关部门要推动街镇结合社区实际,协调落实移动餐车停车场地,并予以必要支持。
(五)提升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依托现有农村幸福院、幸福食堂等开展助餐服务,建立专职人员与邻里互助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在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的基础上,鼓励子女为老人集中买单,发动当地企业组织捐款捐物并建立公示榜单,积极对接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参与农村助餐服务。建立分级补贴缴费制度,按年龄、经济困难程度,由村集体集体讨论本村就餐收费分档标准,采取“自主就餐”与“上门送餐”相结合方式,发动志愿者、低龄老年人为身体不便的老人上门送餐。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收服务费等方式,探索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合作,利用其物流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要推动街道、社区结合辖区情况,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取餐送餐服务,免费送餐或有偿送餐按实际情况确定,送餐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跑腿费用确定。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一)增加用餐选择。在城区,鼓励供餐单位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应提供至少 A、B 两类套餐和自选餐,其中自选餐不少于两荤、四素、两种主食和一种汤。A 套餐为基本餐,价格不超过 10 元;B 套餐为升级餐,价格不超过 15 元。自选餐荤菜不超过 6 元一份,素菜不超过 4 元一份,主食和汤分别不超过 1 元一份。农村区域,应根据老年人生活习惯和支付能力,提供价格优惠的餐品,统一餐品每餐价格个人支付不超过 3 元。
(二)规范运营管理。各助餐服务网点悬挂全市统一发布的养老服务标识,按照《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与服务要求》(DB37/T4631-2023),落实场所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配餐送餐等要求,统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牌匾。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六公示”,即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要上墙公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民政部门要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巡查等日常监管,监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依照规定公示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名称、许可证照、每批产品的自检结果等信息。鼓励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以透明玻璃窗、隔断矮墙或视频展示等方式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四)增强智能支撑。依托济南市养老服务数据管理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加强老年助餐信息服务,支持供餐单位通过手机、电话以及网络等订餐下单方式,进一步增强供需对接。
(五)培育服务品牌。鼓励一批有志于老年助餐公益事业的餐饮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培育打造老年人信得过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每年打造一批示范型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到 2026 年,培育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品牌达到 10 家以上。
四、优化老年助餐补助项目
(一)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场所改造、租赁、配置设施设备等。经区县民政部门评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食堂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站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站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成开始运营后发放补助金额的 50%,运营满 3 年后发放剩余 50%。
(二)完善老年人就餐送餐优惠补贴。1.就餐补贴。在城区站点,60 周岁及以上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可选择基本型、升级型套餐优惠服务,享受自选餐优惠价格。在此基础上,对 70 岁以上老年人,每天(午餐)给予 1 元补助;对 60 周岁及以上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和 80岁以上老年人,每天(午餐)给予 2 元补助。2.送餐补贴。对城区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可经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委托代取餐。对 70 周岁及以上、失能程度评估为 4 级及以上的济南户籍老年人需要送餐的,由老年助餐点根据服务半径提供送餐服务,2公里以内的每人每次 2 元,2 公里以上的每人每次 4 元。每人每天可享受 1 次送餐服务,每人每年享受送餐补贴不超过 200 次, 送餐补贴发放给提供服务的助餐站点。
(三)完善运营补贴措施。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超过 10000 人次的,年度补助 1 万元;超过 20000人次的,年度补助 2 万元;超过 30000 人次的,年度补助 3 万元。对每年度评选的示范型老年助餐站点,每个站点奖励 5000 元。
(四)明确补贴申请审批途径。1.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 11月份申请一次,经区县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发放补贴。2.老年人就餐优惠补贴和送餐补贴由济南市养老服务数据管理平台统计结算,每半年导出一次统计数据,与有关数据系统等核实比对,无异议后拨付资金。3.运营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 12 月份区县按照助餐站点就餐人数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运营补贴。4.示范型老年助餐站点奖补,与运营补贴一并发放。
五、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提供场地支持。现有和新建交付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周边居民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要优先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探索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各类闲置房屋资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同样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加强资金保障。优化财政支持方向,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精准补助机制,在市级政策基础上,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多方支撑、多元参与方式,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让老年人和社区居民有地吃、愿意吃、吃得好,让企业愿参与、能盈利、可持续,实现老年助餐多方共赢、良性发
展。
(三)实施优惠减免。对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备案的老年食堂,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关于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要求,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四)强化人力支持。各区县要根据老年人需求、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类公益性岗位。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各类支持和帮助。支持依托社区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重点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人同步提供送餐和探访关爱服务。
(五)加强工作激励。对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纳入养老领域评先树优表彰范围。市级每年选树 20 家老年助餐示范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示范引领整体提升。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相关职能统筹做好服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统筹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的发展规划,持续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老年助餐场所和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奖补资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经营监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建设布点,统筹做好辖区老年助餐站点建设管理运营指导工作。各街镇负责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项目建设、日常管理运营和规范提升等具体工作。要督促推动老年助餐运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需开展服务,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强化对下检查督导,通过智慧平台、日常抽查、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老年助餐场所房屋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安全、运营安全等管理监督工作,严守安全底线。全面及时公开职能部门对各类老年助餐站点评估检查结果。拓展监督方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媒体参与对老年助餐工作的全方位监督。强化结果运用,建立退出机制,对场所设施不达标、安全有问题、消费者满意度低的老年助餐站点,推动限期整改直至摘牌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发布老年助餐站点清单,制作发布老年助餐站点电子地图,公开各类站点名称位置等,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各类老年助餐政策宣传。优化全市老年助餐站点名称标识和统一编号工作,提升老年助餐场所辨识度,增强宣传效果。对评选的示范站点和培育典型,做好日常和集中宣传推介工作,总结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老年助餐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本《意见》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3 年。《关于推进老年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民发〔2020〕32 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