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之规定,本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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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