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慈善组织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规定的违法情形,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之规定,本机关对下列慈善组织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慈善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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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