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6-6188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9-02 发布日期: 2026-09-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JNCR-2026-009003
- 标题: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民发〔202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完善相关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公安、大数据、审计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采集、比对和资金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发放标准与资金安排
第五条 申领高龄津贴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区县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第七条 高龄津贴资金由省、市、区县财政承担。市、区县应将高龄津贴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请,需代理人提供有效证件进行信息登记。
第九条 申请高龄津贴所需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申请人所在页);
(四)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镇)各存一份。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提取申请人电子身份证、电子户籍档案信息的,可免予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将申请名单公示5日且无异议后,报街道(镇)审核;街道(镇)进行数据比对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名单报区县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申请人在达到高龄津贴申领条件前,已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申请人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且达到申领条件的,自户籍迁入本市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由区县民政部门、街道(镇)根据保障人数和标准,采取“一人一卡(折)”方式发放,逐步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因老年人死亡银行卡注销,或经银行认定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其高龄津贴可由直系或近亲属代领,需本人、委托代理人或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高龄津贴保障资金;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龄津贴足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高龄津贴:
(一)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
(二)老年人死亡;
(三)认证期间老年人失联或生存状况存疑;
(四)其他需要停发的情形。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停发时间认定标准:
(一)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
(二)其他情形的停发时间结合实际认定。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在老年人死亡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申请停发高龄津贴;未按时报告导致高龄津贴多发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区县自其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迁入区县应主动与迁出区县对接情况,确认迁出区县停发后,自次月起接续发放。
第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镇)及时掌握老年人户籍迁移及死亡情况,对通过数据比对、山东数字民政平台推送的老年人死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拒不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及时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停发。
第五章 补发与追缴
第十九条 高龄津贴补发申请应于首次申领时同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已在异地享受过高龄津贴的,现户籍地不予补发、补差。
第二十条 符合高龄津贴补发条件的,需由老年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查明原因,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未及时停发造成高龄津贴多发的,由高龄津贴发放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追回。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未及时停发、户籍迁入地未予以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相关情况。应遵循老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原则,由迁出地、迁入地两地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户籍迁出地可不予追缴,户籍迁入地可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及时停发但户籍迁入地未及时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情况、厘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未及时停发但户籍迁入地已及时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出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情况、厘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补发追溯时间不超过3年。对《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中原不符合发放条件的80—89周岁享有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补发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文件施行时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镇)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规范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动态核查、档案管理等制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镇)运用山东数字民政平台,及时做好高龄津贴新增、停发人员信息录入及审核;对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实行季度复核,每季度复核不少于一次;同时,按规定时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高龄津贴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与检查结果。对查实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失职渎职行为,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应全额追回所发高龄津贴,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由补贴发放地区县民政部门依法追缴。追缴资金应及时缴入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