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6-6169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日期: 2026-02-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做好市管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年检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2025年6月,民政部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共同形成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全面强化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的顶层设计。2026年1月,山东省民政厅出台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对社会组织年检内容、程序和年检结论的确定及运用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年检的行为规范,强调了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年检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做好市管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6月22日民政部令第78号);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
(六)《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0号);
(七)《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6年1月7日鲁民〔2026〕4 号)。
三、出台目的
明确市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年检中的法定职责,强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年检的法定义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年检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社会组织年报变为社会组织年检。《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出台同时废止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0〕15 号),正式确定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级社会组织的年检范围与年检程序,强调了社会组织参与年检的义务。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社会组织年检的原则。社会组织年检,应遵循党的领导、部门协同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市民政局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年检,市级社会组织应依法接受年检,提供的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年检中的职能变更。过去实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报内容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监管效能大打折扣。《通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和民政部门终审的双层审核体系,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验,并出具初审结论,强化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了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是规定年检后的处置措施。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市民政局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置措施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推送处置信息,倒逼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
五、执行上级政策
本《通知》严格落实省民政厅《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要求,参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管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细则,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对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本《通知》完全遵循省民政厅确立的年度检查制度改革方向,确保市级与省级评定尺度一致,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年检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职能边界。
六、关键词诠释
年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具体联系人:刘琦玮
咨询电话:0531-6660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