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5-0003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1-22 发布日期: 2025-01-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关于《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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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由市民政局等11部门组织起草了《济南市公墓管理办法》(济民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63号)、《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墓建设规划指引》、中共济南市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厅〔2019〕86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积极适应新时代殡葬改革需求,进一步健全全市殡葬法规体系,确保公墓审批、建设、验收、年检、监督管理等步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杜绝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积极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新老政策修订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本“办法”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方面,继续沿用了《济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要种类、建设标准等,并在原法规基础上就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较好地实现了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
五、重要举措
本“办法”设“总则、经营性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三十六条。“总则”部分,共7条,为“办法”的总括部分。“经营性公墓管理”部分,共7条。主要涵盖了经营性公墓建立、日常管理、年检等内容。“公益性公墓管理”部分,共12条,主要结合我市公益性公墓实际运行现状,涵盖了公益性公墓类别,建设经营主体,建设方式及标准,验收、管理等内容。“监督管理”部分,共5条,主要是对日常监督管理进行明确。“附则”部分。共5条,为“办法”的附加说明条款。
(一)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定价方式和规划建设。
“办法”指出,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政府调控方式为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政府主导建设,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政府指导价,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定价,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定价。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墓收费项目,实行依申请定价,公墓单位需在收费前及时向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
“办法”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济南市公益性公墓规划(2020-2035年)》推进公墓建设,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
(二)明确了经营性公墓的建立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者绿地率不低于40%;公墓所在区(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能满足辖区基本需求,且至少建成1处城市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墓所在区(县)无经营性公墓,或者已建经营性公墓不能满足辖区未来两年选择性安葬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验收审批等相关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要求,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是否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用地是否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是否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明确了全市公益性公墓的主要种类和建设标准。
“办法”指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方式以复合型公墓、骨灰堂和纪念林等为主。其中,复合型公墓,是指复合设置卧碑、骨灰入室(楼、堂、塔、墙、地宫)安放、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种形式的墓地。其中,新建设的复合型公墓中骨灰入室(楼、堂、塔、墙、地宫)、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安葬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墓穴安葬比例不超过40%。提倡不设墓碑,确需墓碑的采取卧碑形式,按照每亩不低于200个双穴位(或不低于400个单穴位)标准规划,单穴墓位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墓位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骨灰堂,主要以楼、堂、塔、墙、地宫等建筑形式为主,宜设置独立的祭祀区域。骨灰堂建筑不高于6层,安放总格位不得超过9万个。单个格位的面积宜不大于0.25平方米,骨灰存放架的高度宜不超过2.5米。骨灰安放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骨灰安放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格位安放设施设备等宜使用防火材料,并对每个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编码管理,相关安放信息应当实现信息化管理。纪念林,是指将植树造林荒山绿化与绿色殡葬建设有机结合的一种公益性公墓建设方式。纪念林不设坟头、立碑等传统安葬标志,选择一棵树作为纪念,在树下深埋骨灰或采取生态可降解的方式将骨灰安葬,可悬挂小型艺术标示牌或用小型自然石等记录家风家训,便于纪念逝者。
(四)明确了公益性公墓具体管理。
“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公益属性,禁止通过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墓区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穴(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复合型公墓、纪念林穴位价格和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核定;骨灰堂(祠堂)格位应当免费提供,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核定。具体由民政部门在核验公墓手续合规后,提出定调价申请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使用年限,可根据公墓规模、安葬(放)量等情况,参照经营性公墓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对墓(格)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由各自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具体联系人:王帆
咨询电话:0531-5170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