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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2024年)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045元/月提高到111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14元/月提高到884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14元/月。

原则上差额救助。农村低保金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档发放。  

申请材料

1.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证、住院病历等其他资料复印件。

4.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

办理流程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道)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核实,出具评估材料,在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环节。拟批准的,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批准环节。公示期满无异议,3个工作日内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

(六)发放环节。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发放到户。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区县镇(街道)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