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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3-08-08 发布日期: 2023-08-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民发〔2023〕26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3〕26号 有效性: 有效
【济民发〔2023〕26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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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民发〔2023〕2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8日


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文件精神,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

1.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

2.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实施“单人保”仅将部分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已成年人员可不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校学生除外)。

3.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计算赡养(抚养)费。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规定

4.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给予扣减。

5.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6.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7.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8.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无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扣除。

(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9.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10.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以车辆保险评估价值为准)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11.以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作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数额分别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部分,在复核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12.在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1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

(四)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

1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本人的收入、财产。

14.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指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予以豁免。

15.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或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供养费用。

16.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

(五)完善鼓励就业政策

17.对就业后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

18.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五类人员就业的,按低保标准扣减就业成本。

19.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停发其低保金,并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核查,办理完成其家庭成员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

(一)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

20.对申请低保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先行发放1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21.探索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急难临时救助。

2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临时救助申请,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3.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

24.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1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5.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

26.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保障有劳动能力临时遇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质效

(一)加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建设

27.加强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

28.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

29.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30.合理拓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完善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

31.加大民政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比对。

32.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33.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34.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

35.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36.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

(一)明确低保办理期限

37.各区县统一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

38.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

39.各区县统一规范公示公布的方式、内容和格式。

4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41.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无关信息。

(三)强化异地救助实施

42.按照《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关于转发鲁民〔2022〕47号文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低保范围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43.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行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完善救助情况材料。

44.探索实行由居住地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四)优化特困认定程序

45.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低保对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可直接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

(五)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46.实行申请环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47.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48.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

49.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全面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加强工作协调

50.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

51.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县民政局、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

(三)加强资金保障

52.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

53.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54.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

55.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区县民政局进行提级复审,必要时区县民政局仍可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56.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五有”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规范或标准,完善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

(五)加强能力建设

57.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58.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疑难案例区县、镇街联合会商、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59.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六)加强信用建设

60.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条件不符合的,停止低保待遇;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停止低保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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