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48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日期: 2023-04-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济南市是山东省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显示,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3.7万人,其中,失能、半失能约15万人。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济南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出台了《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 修订版)》。
修订版较国家标准,融合了长护险评估、护理需求评估内容,增加了医疗照护和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2个指标,丰富了疾病状况参数内容,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全面。
二、决策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
三、出台目的
印发《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对评估机构及评估员要求、评估规范、评估结论应用、评估实施流程、评估质量监督和改进、评估工作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1.评估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
2.评估实施流程。
(1)受理。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申请表》填写申请,评估机构受理评估后,按照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首次评估;接受服务后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动态评估;老年人接受服务后,若未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也宜进行定期评估。
(2)预约。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预约上门评估和指定评估点评估两种方式。
(3)评估。《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表》,包含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疾病状况评估表、医疗照护评估表、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评估表、养老意愿评估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评估人员应按评定表规定逐项评估。评估过程结束后,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评估过程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确认声明。
3.评估结论应用。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原申请地提出复评申请。由申请地民政部门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首次评估免费。
4.评估质量监督和改进.
(1)监督。养老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妥善保管评估表、评估报告等文档,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评估机构应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改进。评估机构应针对监督抽查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需要照护的,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老年人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残老人,首次参加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具体联系人:许梦飞
咨询电话:0531-5170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