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3-0005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2-23 发布日期: 2023-02-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部门解读】济南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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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自2021年3月《济南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济民发〔2021〕14号)出台以来,济南市积极开展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已成立1个市级社会工作服务站指导中心,15个区县全部建成社工总站,全市161个街道(镇)实现街镇社工站全覆盖;2022年,济南市在全市社工站全覆盖的基础上进行社工站示范点建设,共评出示范点25个,示范引领全市社工站发展。社工站建设对加强我市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济南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3年3月7日到期,故需对其进行重新修订印发。
二、决策依据
2021年4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
2021年7月19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59号)
2021年1月29日,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1〕9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济南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承接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重要举措
1.对“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简称:街镇社工站)进行概述。《办法》明确了街镇社工站的定义,简述了市级社工站指导服务中心-区县社工总站-街镇社工站-社区社工室四级社工站体系,明确了购买方式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为区县民政部门,由能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运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街镇社工站项目落地方协同区县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明确街镇社工站的服务与要求。《办法》从服务内容、场地和人员配置要求、工作制度建立和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设置建设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服务内容清单、挂牌式样等附件供社工站参考。要求每个街道(镇)应设立1个街镇社工站,每个街镇社工站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人,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选取2-3个开展具体服务。
3.重视监督与评估。《办法》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承接方的主要责任;并提供科学、合理的区县社工总站和街镇社工站运营评估标准附件供社工站参考。市级社工站指导服务中心对区县社工总站出具评估报告,各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或区县社工总站对街镇社工站开展至少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方后续参与社工站项目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
4.加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社工站建设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内容。社工站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市、区县两级分担。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承接方运营管理费用。购买主体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当期评估不合格的,不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该项目剩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具体联系人:王喜春 许超超
咨询电话:0531-5170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