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鲁民〔2022〕56 号)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995 元/月提高到 1045 元 /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770 元/月提高到 814 元/ 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1045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