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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由于养老服务业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具有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一些民办养老机构通过销售“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等形式来缓解资金压力,以返本付息或许以高额回报等形式,欺骗透导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顶付卡”“贵宾卡”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决策依据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养老机构预付式消费行为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经营风险以及非法集资风险。市民政局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和协同处置,规范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相关举措,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通过聚焦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老年人养老服务更加安全、更加安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1.向社会各金融机构公开征集监管合作银行,通过专家评审银行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监管方案确定选取机构,并向社会进行名单公示。

2.对监管合作银行进行摸底排查工作,对纳入公示名单的进行全面了解。最终确定的合作银行需每月10日前向养老机构提供上一月度用户资金监管报告;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更新升级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3.合作银行和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用户资金划转、存放、结算等职责为养老机构提供管理系统、融资信贷、投资理财、支付结算、减免费用、绿色通道等增值服务

4.市、县(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民政局负责制定三方监管协议,解释相关条款,监督办法施行。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养老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调查并处理资金异常流动的养老机构;与养老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具体联系人:杨昌昊,苗蓉源

咨询电话:0531-5170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