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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济南市民政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全市民政系统处室和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保证济南市民政局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稳定,关系到民政领域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处室、单位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责任划分
(一) 局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网络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对网络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 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网络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副局长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局人力物力资源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办公室作为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管责任。其他处室、单位要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四) 全体工作人员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件责任和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
在市民政局内发生下列网络安全事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 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二) 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
(三) 发生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大量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 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 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六条 市民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人员对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网站、平台等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
(二) 制定并出台局机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 组织技术人员排查局系统网络安全事件隐患,发现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落实执行。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暂时停止使用。
(四)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信息化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逐层上报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局机关要立即成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小组,并按规定报告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等单位。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在我单位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网络安全日常监控、业务指导、预防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预防发生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工作措施和防范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措施;
(二) 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隐患,协助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若发生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暂时关闭存有隐患的网站、平台或网络设备,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开放使用;
(三) 网络事件发生后,主动参加调查工作,及时报告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等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取得其指导和帮助,及时处理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
第八条 局系统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对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阻碍、干涉事件调查。若发生此类情况,将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