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1-0011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民发〔2021〕29 号 有效性: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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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3部门《关于转发民发〔2020〕12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0〕6号)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0〕6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保障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前,应向公安部门书面函询具体情况,公安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函询和回复工作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街镇查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拒不抚养,且无照护人或实际照护人为重病、重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儿童,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证实+街镇查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况确认表》(附件3)进行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于该儿童纳入保障后,主动告知或协助儿童实际照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儿童父母追索抚养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督促儿童父母落实抚养和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儿童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县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加强协作配合

1.强化主动告知。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20〕98号)文件要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纳入政策“明白纸”内容,列明保障标准、认定条件、查验确认程序、政策依据等事项,并按规定发放“明白纸”,加大主动告知工作力度,帮助儿童家庭及时了解政策、享受保障;在主动告知等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儿童隐私,切实把好事办好。

2.加强部门协作。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3.开展定期核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通过数据比对、实地入户走访、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区县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4.实施“过渡期”保障。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的,设置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

四、做好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其基本生活补贴可直接拨付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规定,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有关监护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docx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docx

3.儿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况确认表.docx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

文件原文及下载:(PDF)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1〕29号 ).pdf

(WORD)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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