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慈善条例》出台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作为地方性法规,立足山东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诸多条款体现了制度创新或山东实践经验。
(二)如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2016年9月1日前)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可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法》公布后有了“慈善组织”概念,想成立为慈善组织可以在成立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条例》对慈善组织“同步登记”做出相应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三)个人或企业想捐赠款物支持本地慈善事业发展,有哪些捐赠渠道?
可以联系我市依法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到现场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进行捐赠。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市登记认定慈善组织共74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共23家,群众可以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或市民政局官网了解我市慈善组织具体信息。同时,《条例》第三十七、五十一条规定,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项目冠名、工程留名等方式支持开展慈善活动,依法设立冠名基金。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由委托人确定可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
(四)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条例》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二是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三是规定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基金。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
(五)网络上经常见到各类求助募款信息,《条例》对个人求助有哪些规范?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但若是社会其他人员或组织,比如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公布当事人的银行账号进行募捐等,这样的行为则就不被允许了。《慈善法》实施后,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经过公开募捐备案后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六)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对于这种趋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自然人可以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可以明确捐赠清单、捐赠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
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生效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慈善组织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七)《条例》对于新型募捐形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 随着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慈善募捐等活动载体和形式也不断创新。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形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活动效率的提升。
(八)《条例》明确提出“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有何意义?
答: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条例》明确禁止慈善组织担任保证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该款尽管只有10个字,但实践意义重大。慈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慈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九)《条例》对慈善组织监管,接受群众监督有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等信息,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条例》第五十八、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慈善捐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条例》对慈善促进措施做了哪些细化?
《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三条,从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扶持初创时期的慈善组织以及支持引导联合和行业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10月25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第七届“山东慈善奖”的决定》(鲁民〔2021〕80 号),公布第七届“山东慈善奖”名单,授予97个爱心人士、爱心团队、爱心企业、慈善项目“山东慈善奖”,济南市共有7个单位、项目和个人获此殊荣。希望社会各界以“山东慈善奖”获得者为榜样,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全体人员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