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68U/2021-0042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民政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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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 号)要求,鼓励济南市家庭依法收养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孤儿、弃婴),通过实施鼓励政策,让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持续享有保障和关爱。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 号)
三、政策对象
济南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0-18周岁残疾儿童(孤儿、弃婴)。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户口登记。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户绿色通道,对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备的,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二)落实生活保障。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孤儿、弃婴)年满 18 周岁。
(三)落实教育保障。对于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由教育部门按照《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济财教〔2021〕2 号)执行。
(四)落实康复保障。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训练,且符合市残联等 9 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残联〔2021〕14 号)条件的,可享受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五)其他待遇:被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可享受的教育、就医、医保、康复等待遇,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落实。
解读机构:儿童福利处
联系电话:0531-6660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