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二)市级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征地立项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新增每张床位 4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按新增每张床位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依托医疗(改)扩建的,按新增每张床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医养结合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新增床位按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的130%给予补助。 2.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核定床位数不少于 20 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 90%以上。依据市级统一评定的机构等级,对照《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人数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照每人每年500元-3000元不等的标准实施差异化补助,从 2018 年起连补三年。未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不予发放运营补助。 3.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县政府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规划要求,以政府独资新建或利用政府持有房屋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的发挥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在按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新建项目每个奖补 500 万元;对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拨付;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按奖补标准的50%先行拨付,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清算剩余补助资金。利用政府持有房屋改扩建项目每个奖补 200 万元,项目改造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4.2018年10月31日前,通过改造提升、撤并、重建等方式,消防、建筑安全等全部达标,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2018年6月30 日前,取得消防手续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并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消防手续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并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 45%的比例给予补助;在 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消防手续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并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 40%的比例给予补助。 5.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处补助 70 万元;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不含)的,每处补助60万元;建筑面积800-1000平方米(不含)的,每处补助50万元。运营补助。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经等级评定和和综合评估,根据结果每年给予8-20万元的运营补助。未达到市级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最低等级的,不予补助。 6.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规定一、二、三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含)以上,1085-1600平方米(不含),750-1085平方米(不含)〕标准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35万元、3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筑面积达到300-750平方米(不含)的,每处补贴20万元。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经等级评定和和综合评估,根据结果每年给予4-12万元的运营补助。未达到市级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最低等级的,不予补助。 7.经评估切实发挥作用且服务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医疗机构一次医养结合签约补助。其中,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签约按每个项目每年3万元,其他项目按照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经费50%标准补助医疗机构。 8.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 3 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9.本市各区县政府依托医疗、公共卫生机构展开且正常运营的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项目(每区县1个,不含高新区、南山区)每年给予每个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项目所属医疗、公共卫生机构 10 万元补助。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3.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市级民政、卫计部门负责下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督导各项建设、培训等年度任务实施,并按规定标准组织验收,开展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养老医疗服务效果综合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承接市级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确定工作,监督培训工作开展;对本部门申请各类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不含医养结合型)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市级养老机构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卫计部门负责对区县健康养老综合评估项目补助进行审查审批;接到项目申报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民政、卫计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 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部门报送计划足额列支预算;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见附件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附件
历下区: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 0531-88151203
市中区:市中区胜利大街55号 0531-82078648
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三楼民政局 0531-87589336
天桥区:天桥区天桥东街13号 0531-85874009
历城区:历城区华信路13-2号 0531-66899223
长清区:经十西路15455号 0531-87218676
章丘区: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 0531-81295721
济阳区: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 0531-84238819
莱芜区: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0531-76128936
钢城区: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 0531-75703565
平阴县:平阴县府前街21号 0531-87711811
商河县:商河县青年路65号 0531-84870002
高新区:历下区舜华路750号 0531-88871807
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 0531-88112731
先行区:大桥街道南边界路市民中心 0531-666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