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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之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评估指标及整治措施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序号

指标内容

评估指标

整治措施

 

1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2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3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4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5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6

无虐老、欺老现象。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7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8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9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10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11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12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13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14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15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16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17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18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19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20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21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22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应优先选择管道天然气提供供气服务,不得建设瓶组站作为供气设施。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23

与具有合法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合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维护,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并定期维护更新。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4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5

燃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6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7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28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注:1. 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中的序号。

2.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2、6、30、61、6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 各区县可根据本辖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