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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济南市民政局文件

 

 

济民发〔201822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团体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各市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前在市和县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2017年度检查(首次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所有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后方可参加年检)。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3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31。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申报2018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

五、方法步骤:

(一)网上填报。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济南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jnmz.gov.cn/),首页右下方点击“济南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用户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年检模块”和“党建管理年检模块”,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以及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市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确认回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预审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后再次提交。

(三)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提示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7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并领取《年检受理通知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市民政局。同时,行业协会商会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还须报送《2017年度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

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四)出具年检结论。市民政局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做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年检受理通知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五)获得2016年度(含)以上评估等级、2017年度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期间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到市民政局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如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则要按照正常年检流程参加年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

市民政局将在年检期间实时推送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运作。

六、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有关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结论运用

(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事项,提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综合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济南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济南社会组织网以及“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等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八、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各县区民政局要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2017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各县区的年检工作总结于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的年检工作情况将作为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1.社会团体:龙奥大厦C1122室,咨询电话:6660251266602561,联系人:康亚楠、胡田芳;

2.民办非企业单位:龙奥大厦C1117室,咨询电话:66602565,联系人:张安华、王晓璐;

3.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系统技术咨询方式:一是加入“济南社会组织外网填报QQ群”,群号码132631351,联系浪潮支持0204;二是联系电话86913826

附件:《2017年度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

 

 

济南市民政局


附件

 

2017年度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会费年收费(万元)

其他收费(万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月21日印发